記者 李潔 吳宇雅 / 攝影 陳盈仁 / 責任編輯 新聞中心 報導
發佈時間:2025/08/04 18:05
最後更新時間:2025/08/04 20:11
桃園一名母親多次報案18歲女兒失蹤,就算警方成功協尋,女兒也不願意回家,因此陷入撤尋跟報警輪迴中。這是因為成年人若被通報失蹤,警方同樣會受理,但若尋獲後,當事人有自主決定去留、跟誰聯絡,或是要不要回家的權利,甚至可以拒絕對家人透露行蹤,員警也相當為難!
這名桃園母親的案例充分說明了成年人失蹤案件的複雜性。從她提供的案件證明單可見,女兒第一次被報失蹤是在109年12月,今年已有5次紀錄,包含4月5日當日尋獲並撤尋,16日後又失蹤,27日再度找到人。5月案件重演,隔了兩個月有消息,最近一次是上個月26日報警。每次警方受理後都會積極協尋,但只要女兒不想回家,員警也只能通報母親人已平安無事。
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王伯頎表示,警方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確實面臨兩難,能夠透露的資訊也有限,尤其是當事人不願多說什麼時。他強調,如果是未成年人,根據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,可以行使保護優先原則,基本上是可以將其帶回的。
站在家屬立場,無論家人是未成年還是成年,在焦急的情況下都希望他們平安回家,深怕發生危險。例如21年前一名22歲黃姓女子的失蹤懸案,當時女子的家人製作大型看板協尋,警方雖調到關鍵監視器並逮捕嫌犯,但隨著嫌犯身亡,真相也跟著消失,該女子至今仍未被找到。
成年人失蹤案件處理的困境,反映了人權與安全之間的拉扯。當成年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去向,但家人又擔心其安全時,是否有其他折衷作法,成為社會需要思考的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