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/04/11 08:49 記者楊心慧/台北報導
家暴悲劇層出不窮,立法院提案要求相關部會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卅一條,增列「違反保護令者」可採電子監控,不過目前相關部會修法內容較著重於「後端」處理,過去常有還沒核發保護令,被害人卻遭家暴者痛毆的案例,法界認為應修法在14條或16條,在核發保護令時即導入監控機制才能真正達到預防效果。
新北市土城區去年7月發生謝姓家暴男違反保護令當街砍死張姓妻子、小姨子驚悚命案,同月台北市信義區也發生劉姓嫌犯因感情糾紛,持刀攻擊谷姓夜店女公關,谷女在案發前2個月便申請保護令,沒想到卻在保護令核發當晚遇害。
然而,類似案件並非僅限於「違反保護令」情形,實際上還常見保護令尚未核發,被害人即遭攻擊。台北市南港區去年8月一名金髮男持安全帽痛毆妻子,而女方早在1週前即已報警申請保護令,未等到核發便再度受害。
根據法務部統計,2020年至2023年法院平均終結一件民事保護令所需時間,緊急保護令為1.08日,暫時保護令為23.36日,通常保護令為52.08日,顯示保護令存在明顯「致命空窗期」。
在此背景下,相關部會的修法仍聚焦於「違反保護令後」的電子監控措施,即在檢察官或法官認定無羈押必要時,以電子監控作為替代處分。
法界普遍認為,現行修法方向過度偏重於「後端」處理機制,主要著眼於刑事程序中停止羈押或替代處分階段的監控措施。此類電子監控之設計目的,在於防止被告逃亡,與家暴案件中「即時保護被害人」的需求本質上有所差異,恐難以有效回應實務上風險。
有資深法官指出,現行電子監控由防逃導向的科技監控中心負責,相關人力與設備已趨飽和,若再大量納入家暴案件,恐影響整體運作效能。相較之下,家暴防治更應回到「前端預防」,建議於第14條及第16條的保護令核發階段,同步導入電子監控,並由具備全國性網絡與即時應變能力的警察機關負責執行,提供更即時、周延被害人的保護。
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王伯頎受訪表示,保護令從申請到核發的時間差,正是社會所稱的「司法空窗期」,無論核發前或核發後的監控機制,都有必要重新檢討。另外,第卅一條亦可增列更多附加條件,針對高風險加害人加強管制,例如具暴力前科、跟蹤騷擾行為、精神疾病、處於離婚訴訟或情緒不穩等情形,均應納入評估。

